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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车出租(辽宁本溪出租车电话)2022-10-06 19:1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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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辽宁省本溪市夜班的出租车一个月能挣多少钱
  • 2、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3、本溪市电出租车一个月夜班能跑多少钱
  • 4、本溪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夜班的出租车一个月能挣多少钱

大约能有3000~5000左右

本溪的出租车不贵看你要什么样的车一般的车价格在5~10万不等不过车的手续一般都在8万以上每个月的费用不算太高相比沈阳

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或时间为单位计费的小型客车。第三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的行政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政府制定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确定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许可的数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适应城市(城镇)发展需要,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六条 出租汽车实行特许经营。

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以招标方式向社会有偿有期限出让。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招标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及与此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第七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设立安全、技术、财务、营运、调度、统计、投诉、保洁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有企业章程和与经营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驾驶员;

(五)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

(六)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从业人员教育场所;

(七)符合出租汽车规定车型的车辆数量不得低于50辆。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企业除应具备前款(一)至(六)项规定的条件外,提供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的车辆数量不得低于100辆。第八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

(三)有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四)与自愿选择的出租汽车服务企业签订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服务协议。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自愿选择服务企业属挂靠关系,特许经营权不变。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相关营运许可和相关证照后,方可营运。第十条 转让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营运许可和证照后,方可营运。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的,必须在停业前7日内报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歇业的,必须在歇业前30日内报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注销相关证照。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及营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营运。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特许经营权证,注销相关营运手续:

(一)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证使用期满的;

(二)取得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证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相关证照或未经营的;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法人依法终止的;

(五)营运许可或证照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运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营运服务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禁止企业擅自合并、分立和迁移。

本溪市电出租车一个月夜班能跑多少钱

开出租车夜班,一个月收入差不多一万左右。

主要是看城市和人口流量吧,如果是大城市,出租车的标价会高一些,打车的人也会多一些,收入自然也会提升。

运气好,刚好赶上了打车人多的一段时间,可能跑夜班车,一个月赚好几万,但平常打车的人不多,也就一万出头的样子。

本溪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含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小型汽车长途线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自治县交通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同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出租汽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规范,提出本地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

(二)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的开业、停业、歇业审批,核发证照;

(三)对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票证使用、规费缴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章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四)定期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组织优质服务竞赛;

(五)负责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受理客运纠纷和投诉案件。第二章 开业、停业与歇业管理第五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营运申请,经审查合格、办理有偿使用有关手续,领取经营许可证;

(二)持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税务、保险、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车辆落户、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保险手续,安装计价器;

(三)经营者和驾驶员(雇用的驾驶员必须提供雇用协议书)须经交通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运;

(四)经营者如转手经营,必须在三十天内,办理车辆交易、车辆转籍和道路运输证过户手续。第六条 对原无偿使用的出租车道路运输证,应逐步转为有偿使用,在转为有偿使用前,按有关规定缴纳出租汽车客运设施建设基金。第七条 经营者停业,须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停业手续。每次停业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连续停业六个月的视为自动歇业。

经营者要求歇业,须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由各业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出租汽车牌照、行车执照和剩余票据,结清应缴规费后,方可歇业。

经营者停业或歇业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仍视为营运,照章缴纳各种规费。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八条 出租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辽宁省营运车辆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辽宁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维护技术条件》规定的各级维护周期定期维护;

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必须到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二级维护合格厂”进行;

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随时接受交通主和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危及运行安全的隐患和故障,以及技术性能、车容车貌达不到标准的车辆,要中止运行,限期修复。第九条 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审验各种证照、检定车辆和计价器,未经审验、检定或审验、检定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营运。第十条 出租车辆必须设置下列标志和设备:

(一)安装统一的标志灯;

(二)两侧前门外喷涂统一式样的单位名称、编号等标识;

(三)在指定位置,设有统一印制的本车型计价标签;

(四)安装有效的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显示器;

(五)配备灭火器、隔离板。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运时,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出租客运票据等,并且人、车、证、票据相符。遇有主管部门检查时,要主动出示有关证照,接受检查。

各种证照和票据不准转让、租借、转卖和涂改。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在全市各出租场站、旅游点、公共场所等处待租,必须遵守交通管理、市容管理和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进入待租场站先后顺序出租。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待租时,应显示待租标志;夜间需开启标志灯。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必须按租用人指定地点,选择合理路线行驶。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照《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文明服务,严禁欺行霸市,不准强行拉客或拒载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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